恩施市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市中小学校“冬暖夏凉、温情教室”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5-03-27 00:00:00

恩施市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市中小学校“冬暖夏凉、温情教室”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27 08:55发布单位:恩施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恩施市中小学校“冬暖夏凉、温情教室”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恩施市拓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五峰山路12号

被投诉人:恩施市教育局

地  址:恩施市体育中心西侧硒都小学旁

相关供应商1:恩施市瑞盈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街道解放路27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恩施市拓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恩施市中小学校“冬暖夏凉、温情教室”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422801202501000387,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5年3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3月4日正式受理,具体事项:中标(成交)供应商恩施市瑞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恶意篡改、发布虚假测算数据值,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事实依据:根据中标公示中显示的中标价格,以及在开标过程中合理知晓的最低报价,可计算得出相关供应商价格得分,结合总得分可知相关供应商在技术评议上未扣分。但根据中标公示中显示的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型号,查询中国能效标识网显示该产品于2025年2月12日修改了公示的备案信息,其中“制热季节耗电量”为278kW·h,此前该产品于2024年9月23日备案的信息中“制热季节耗电量”为287kW·h。同时将该产品于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10月14日期间的检测报告中给出的实验数据代入“威凯制冷设备能效在线计算系统”,测算可得该产品制热季节耗电量为286.7kW·h,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对“35GW(冷暖型)空调”参数“制热季节耗电量≤280kW·h”的要求。因此,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应标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均作出了书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来源进行了审查并于2025年3月13日向投诉人发出证据补正通知,要求投诉人提供“检测报告”合法来源,投诉人于2025年3月20日补充提交第三方供应商湖北昇伟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公司)提供的承诺函,承诺该检测报告属该公司合法所有,并通过正式商务合作渠道提供给投诉人,无其他证明文件。本机关认为,第三方公司未证明自身检测报告来源,投诉人也未证明其与第三方公司之间的关系,仅承诺函的证明效力无法支撑投诉人通过合法方式取得此项证据。因此投诉人无法证明其部分投诉证据取得方式合法,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同时,本机关对投诉事项中反映的线索进行了查证核实。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响应偏离表”显示所投产品“TCL空调KFR-35GW/AD5a+B1”制热季节耗电量为278kW·h,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该产品能效标识牌,显示制热季节耗电量为278kW·h,扫描能效标识牌上二维码显示结果一致。经查询中国能效标识网(https://www.energylabel.com.cn/productFiling),产品“TCL空调KFR-35GW/AD5a+B1”备案信息中制热季节耗电量为278kW·h,与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一致。
通过扫描检测报告上的二维码,以及在检测报告出具单位中国赛宝实验室官方网站上进行证书报告在线验证,验证结果均一致。同时本机关于2025年3月12日去函中国赛宝实验室,对该份检测报告是否与存档报告一致进行核查,对方于2025年3月18日复函,核实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附检测报告与实验室存档报告一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本机关认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第十三条规定“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表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是我国用能产品获取能效标识的唯一官方渠道,其通过正规程序对产品信息进行认定的公示结果具备法律效力。投诉人如认为所投产品生产商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获取能效标识的,可以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举报。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且投诉人无法提供获取非公开证据的合法方式,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继续开展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中共恩施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或第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市财政局

2025年03月27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